夫妻共有房产未析产单方赠与 侵害继承人权益部分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为夫妻二人婚内共同购置财产,登记于男方名下。女方去世后,全体继承人未对该房屋进行析产分割,房屋依法处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男方在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己方儿子签订赠与合同,将整套房屋无偿赠与对方并完成过户登记。原告作为合法继承人,主张该赠与行为侵害自身继承权益,诉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主张房屋份额折价款。法院审理后,认定赠与合同中涉及女方遗产的处分部分无效,驳回原告赔偿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离世未析产,另一方无权单方整体赠与,侵害继承人权益的行为部分无效。夫妻婚内房产属于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去世后,其所属房产份额转化为遗产,归全体法定继承人共有,在世一方仅能处分自身份额,无权处置全部房产。本案中,赠与人与受赠人明知房屋存在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仍私自完成赠与过户,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应遗产部分的赠与约定依法无效。同时法院明确,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效力,且房产可返还的情况下,继承人直接主张折价赔偿无法律依据,需另行通过继承纠纷分割遗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