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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合法有效且物权确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所有权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院系祖辈购置所得,宅基地早年登记在兄长名下。三兄弟早年自愿签订分家协议,对村内两处宅院房屋及老人赡养事宜作出明确约定,涉案五间砖房由两名兄长各占半数份额,协议有多名见证人签字确认。后享有房屋半数份额的兄长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仅剩配偶,该配偶将名下全部房屋份额无偿赠与另一方弟弟。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西数两间半归其所有,被告以协议无效、登记归属己方、诉求超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有三。其一,农村兄弟间自愿签订的分家协议,契合农村习俗与法律规定,无违法及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即便无父母签字,仍属合法有效。其二,农村房屋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唯一依据,分家协议可作为房屋权属分割的有效依据,推翻单一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其三,物权归属确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被告时效抗辩不成立。同时,涉案房屋权利人离世后,其配偶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依法取得房屋共有份额,有权自主处分、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因分家协议未细化房屋具体间数划分,法院仅确认原告享有对应比例份额,驳回具体间数确权诉求,兼顾了事实与法律公平。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物权确认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离世时,可独立继承全部遗产份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