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财产转化拆迁安置房 按登记权属及法定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再婚夫妻婚后通过公证约定婚前女方自有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后该房屋拆迁置换两套定向安置房。一套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另一套直接登记在女方亲生子女名下。女方去世后,其子女起诉要求确认两套安置房及大额存款为女方遗产并予以分割。男方抗辩登记共有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早年转出存款不属于遗产。法院结合不动产登记效力、财产流转时间及居住使用事实,依法对案涉房产与剩余存款进行法定继承分割。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个人财产拆迁转化的安置房,产权登记发生变更的,以最终登记状态认定财产性质。原被拆迁房屋虽为女方个人财产,但拆迁后安置房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视为双方变更财产约定,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需先析出配偶一半份额,剩余部分作为遗产法定继承。同时,早已登记在子女名下且长期由其占有使用的安置房,无充分证据证明系挂名持有,直接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不再作为遗产分割。此外,多年前已流转的大额资金,因距离被继承人离世时间久远,无证据证明离世时仍留存,不计入遗产范围,仅分割离世时现存夫妻共同存款。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