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房屋未初始登记暂不支持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亲属原有老宅纳入区域拆迁改造范围,亲属家庭据此取得定向安置房购房资格及对应安置房屋权益。拆迁安置主体亲属二人与原告自愿签订书面赠与协议,约定将涉案拆迁安置房屋无偿赠与原告所有。房屋交付后,原告实际入住并自行装修、长期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后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赠与协议有效,并要求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查,涉案安置房至今未完成初始不动产登记,尚不具备产权过户条件,被告方对赠与事实及协议效力均无异议。
二、律师评议
本案典型裁判要点为赠与协议效力与房屋过户履行条件相互独立。各方主体在平等自愿前提下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签约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但不动产过户登记需以完成权属初始登记、具备过户基础条件为前提。涉案拆迁安置房尚未办理首次确权登记,权属尚未登记至赠与人名下,客观上不具备变更登记至受赠人名下的履行条件,故法院仅确认协议有效,驳回即时过户诉求,待后续房屋具备登记条件后,原告可另行主张过户权利。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过户需以权属清晰、完成登记为前提。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