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翻建房屋涉家庭成员共有 离婚后按份额实物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曾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获批翻建村内老宅房屋,夫妻二人主导房屋主体建设并承担建房债务。案涉老宅原为被告父母早年获批建设,家庭成员未进行过分家析产,被告私下与父母签订房屋产权分割协议,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双方离婚时因房屋牵涉第三人权益,未完成分割。离婚后原告起诉主张房屋权属,第三人主张享有房屋份额,法院结合建房历史、出资情况及家庭共有事实,依法对房屋进行份额划分与实物分割。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婚内翻建老宅不当然归夫妻独有,需兼顾原宅基地权利人权益。案涉房屋由祖辈老宅翻建而来,宅基地及原有房屋归祖辈家庭共有,虽夫妻婚后出资翻建、获批建房许可,但未分家析产,祖辈依法享有部分房屋份额。被告单方签订的家庭产权协议,未经配偶同意,对原告不产生约束力。子女主张的建房出资,已被认定为夫妻婚内共同债务,且房屋主体建成后其资金仅用于后续装修,无权主张房屋产权。法院结合出资贡献、居住现状、女方权益保护原则,对房屋进行实物分割,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