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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接受父母自有农村房屋赠与 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宅院房屋原系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经法院诉前调解程序确认,全部房屋权属归母亲单独继承所有。因子女成家后无自有住房,且存在子女就学实际居住需求,母亲与子女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将个人合法取得的农村房屋无偿赠与子女个人单独所有,并约定受赠人需履行赡养义务、自行承担房屋后续相关费用。受赠子女系案涉房屋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受让资格,双方对赠与事实无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协议效力。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明确个人合法取得的农村房屋可在家庭成员间合法赠与。赠与人通过法定继承合法取得案涉房屋完整所有权,对房屋享有完全处分权,具备赠与主体资格。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无效情形。

同时受赠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村房屋受让主体要求,赠与行为未违反宅基地及房屋流转的法律限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附带的赡养义务约定,进一步契合家庭伦理与法律精神,法院据此认定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