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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亲属房屋赠与 协议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赠与人与受赠人为亲属关系,二人均为涉案村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赠与人系村内涉案宅院及地上房屋的合法权利人,长期自主占有使用房屋。双方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协议,赠与人将自有宅院全部房屋无偿赠与受赠人。双方此前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受赠人承诺接受赠与后继续照料赠与人日常起居。双方对赠与事实无任何争议,为明确协议法律效力、规避后续权属纠纷,受赠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同一村集体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赠与行为,不受宅基地流转限制,依法受法律保护。农村宅基地专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禁止向集体外人员流转,本案赠与双方身份适格,不存在主体瑕疵。案涉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情形,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

同时本案附带亲属帮扶、日常照料的道德义务属性,契合农村民俗与社会公序良俗。法院据此认定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明确了农村房屋在集体内部亲属间赠与的合法性标准,维护了民事交易的真实性与稳定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