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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涉案外人权益事项不予处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二人长期结婚生活,后经法院二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诉讼中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双方婚内银行存款、共有农村宅基地房屋,分割家用家电,共同承担婚内债务,并以被告婚内存在过错为由主张损害赔偿。被告抗辩涉案房屋为其父母赠与的个人财产、债务系原告伪造、自身无婚姻过错。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债务均牵涉案外人权益,家电权属证据不足,过错赔偿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最终仅对双方名下现有存款作出分割处理。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仅处理夫妻双方无争议、无案外人权属争议的共同财产。涉案农村宅基地房屋存在家庭共建、父母权属份额,债务牵涉原告近亲属,均涉及案外人合法权益,无法在夫妻二人内部财产纠纷中直接确权分割,当事人需另行诉讼解决。

同时,当事人主张财产分割、过错赔偿需承担完整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未提供家电购买凭证、充分的过错实质证据,诉求缺乏支撑。此外双方长期分居、经济独立,名下无大额存款,法院依据现状判决存款归各自所有,符合公平原则及家事审判惯例。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证明的,承担不利后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不得超出当事人诉求及法律规定,涉及第三人权益的争议,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