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诉讼中死亡 继承人追认仍可确认赠与协议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兄妹二人长期维系扶养照料关系,兄长离异后独居,日常起居主要由妹妹照料。兄长购置一套定向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双方自愿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待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将房屋全部权益无偿赠与妹妹,由妹妹负责兄长养老事宜。后续妹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协议有效,案件审理期间兄长不幸离世,法院依法追加其法定继承人为被告。继承人对赠与事实无异议,认可协议效力,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在于真实意思表示的赠与协议,不因赠与人诉讼中死亡而归于无效。案涉赠与协议签订时,赠与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赠与系其真实意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成立时即具备合法效力。
赠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属于诉讼主体变更情形,而非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其法定继承人当庭追认赠与行为、认可协议效力,进一步佐证赠与事实真实合法。同时协议附带养老帮扶约定,契合亲属间扶助义务与社会伦理,法院据此确认协议有效,充分维护民事意思自治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