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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甲等与尹某甲等房屋遗赠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解某丙与尹某甲系夫妻,育有养子解某甲和女儿解某丁。解某甲与杨某甲系夫妻,育有一子解某乙。2011年,解某丙、尹某甲一家居住的北京市通州区某27号宅院遇拆迁,尹某甲作为被拆迁人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认定宅基地面积约320㎡,补偿款总额约158万元,并认购安置房四套(面积共计约343㎡)。2012年至2013年间,经家庭内部协商,四套安置房分别登记在解某甲(一套)、解某丁(一套)、尹某甲(两套)名下,购房款从补偿款中抵扣,剩余补偿款约72万元由尹某甲领取。解某丙于201810月因病去世,未留遗嘱。解某甲、杨某甲、解某乙起诉要求分割解某丙的遗产(三套安置房份额及剩余补偿款),并要求确认其对拆迁补偿款享有份额。尹某甲、解某丁辩称房屋系解某丙、尹某甲夫妻共同财产,解某甲贡献较小,且解某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安置房分配方案系家庭成员合意,应予以尊重;解某丙的遗产仅限于登记在尹某甲名下的两套房屋(201室、401室),但因401室已赠与案外人,仅分割201室;解某甲对建房贡献有限,酌情分得补偿款18万元;剩余补偿款已用于解某丙生前医疗等支出,不再分割。判决201室由尹某甲占16%、解某甲占42%、解某丁占42%份额,尹某甲支付解某甲等补偿款18万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拆迁安置房在家庭成员间的分配及被继承人遗产分割的复合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安置房指标分配的效力及遗产范围的认定。首先,拆迁安置房指标的分配方案经家庭成员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及办理产权登记的方式予以确认,应视为各方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合意,该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尊重,故登记在解某甲、解某丁名下的房屋不属于解某丙遗产。其次,登记在尹某甲名下的两套房屋系解某丙、尹某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为尹某甲个人财产,另一半为解某丙遗产,由尹某甲、解某甲、解某丁三人法定继承。尹某甲将其中一套赠与案外人系行使自身权利,不影响遗产分割。再次,关于剩余拆迁补偿款,因解某丙生前患有疾病需持续就医,且补偿款领取后已历时多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尚有余额可继承,法院未予支持,处理合理。本案提示,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方案经家庭成员书面确认并实际履行的,一般认定为有效分家析产协议,事后难以推翻;被继承人遗产范围需以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为准。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开始)、第三条(遗产范围)、第十条(法定继承人顺序)、第十三条(遗产分配原则)、第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法律适用原则)。依据上述规定,解某丙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配偶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配,但可结合赡养情况酌情调整。安置房分配方案系家庭成员的合意,具有分家析产协议性质,应受法律保护。补偿款余额因已用于被继承人生前支出,不再作为遗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