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马某甲赠与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乙(已故)与马某甲系夫妻,育有一子张某甲、一女张某丙。张某乙于2014年去世。2018年,经法院调解确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号院内正房四间中,西数第一、二间由张某甲继承,西数第三间由张某丙继承,西数第四间由马某甲继承。2025年3月,马某甲与张某甲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马某甲将其继承所得的西数第四间房屋无偿赠与张某甲,张某甲表示接受。协议签订后,双方交付了房屋。经司法鉴定,马某甲虽曾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签订协议时处于疾病缓解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张某甲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某甲遂起诉,请求确认《房屋赠与协议》有效。马某甲当庭表示同意。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甲有受赠资格,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确认协议有效。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赠与合同效力确认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赠与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及受赠人资格问题。首先,马某甲虽曾有精神病史,但签订赠与协议时经司法鉴定确认处于疾病缓解期,思维逻辑清楚、辨认能力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签署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其次,涉案房屋系马某甲经法院调解继承所得的个人财产,其有权自主处分。再次,张某甲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受赠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主体资格,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及相关土地管理规定。本案提示,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重大财产处分协议,建议在签订前进行司法鉴定以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避免事后争议。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条件)。依据上述规定,马某甲与张某甲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赠人具备受赠资格,协议应属合法有效。法院据此判决确认协议有效,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