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甲与胡某乙等赠与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胡某乙与吴某系夫妻,胡某甲系二人之子。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一处房屋登记在胡某乙名下,系胡某乙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央产房。2023年9月,胡某乙、吴某与胡某甲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为帮助胡某甲今后工作和生活,同时避免因婚姻问题产生纷争,二赠与人自愿将上述房屋无偿赠与胡某甲,胡某甲表示接受赠与,并约定在房屋满足产权过户登记条件时,赠与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胡某甲要求二被告配合办理过户,但因房屋政策性限制迟迟未能办理,胡某甲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赠与协议》有效。胡某乙、吴某当庭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赠与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有效,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同时指出合同有效与能否最终办理过户无直接关系,具体过户事宜应由相关部门依据政策审查确定。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涉及政策性房屋的赠与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首先,胡某乙、吴某与胡某甲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二赠与人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符合《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其次,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效力与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即房屋能否过户)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案涉房屋属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央产房,其赠与及过户需遵守相关政策性规定,能否办理过户登记应由房管等有权部门审查确定,法院仅确认合同效力,不对过户可能性作出实体认定。本案提示,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央产房等政策性房屋的赠与,签订有效赠与合同是第一步,但最终能否完成过户需取决于相关政策的允许和主管部门的审批。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案涉《房屋赠与协议》符合上述全部要件,应属有效。但合同有效不等于合同必然能够履行,政策性房屋的过户问题需另行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