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亲属赠与 双方合意即认定合同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祖辈夫妻二人系本村村民,合法享有村内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益,相关权属登记曾存在姓名登记笔误,村委会已出具证明予以佐证更正。祖辈与孙辈自愿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将自有合法宅基地房屋无偿赠与孙辈,孙辈自愿接受赠与,双方达成真实合意。后当事人为固化协议效力,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庭审中,赠与人对赠与事实完全认可,各方无实质争议,法院结合权属证据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对合同效力作出认定。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亲属间农村房屋赠与的效力认定标准。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核心取决于赠与人具备处分权、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本案中,赠与人系案涉宅基地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对房屋享有合法处分资格,赠与协议为亲属间无偿赠与,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同时,权属登记姓名瑕疵已由村委会证明补正,不影响房屋权属及赠与行为的效力。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签字合意即成立生效,无需以过户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本案无任何法定无效情形,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有效,充分尊重民事主体自愿处分自有财产的权利,契合农村亲属间财产赠与的交易习惯与民法诚信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