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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产权证回迁房亲属赠与,合意一致认定合同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拆迁家庭通过拆迁安置购置回迁房屋,该房产原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后女方与女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自愿将整套回迁房屋无偿赠与女儿,父亲书面确认知晓并同意该赠与行为。案涉房屋因客观原因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女儿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有效,赠与人、第三人均对赠与事实不持异议。法院审查双方意思表示与权属基础后,依法对合同效力予以确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赠与合同效力与不动产过户登记相互独立,未办证、未过户不影响合同本身生效。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赠与人享有合法处分权、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自达成合意时成立生效。案涉房屋虽尚未取得产权证,但赠与人基于离婚财产分割合法取得房屋权益,具备处分资格;孩子父亲书面认可赠与,不存在共有权人异议。应当区分债权效力(赠与合同)与物权变动(产权过户):过户是合同履行义务,并非合同生效要件。本案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无效情形,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后续具备办证条件时,受赠人可依据生效判决要求赠与人配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