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不可撤销 一方单方欠债致房产受损需赔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两套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无偿赠与婚生子女,约定子女年满二十五周岁享有完整房产权,成年前由父母分别居住使用。后续男方婚内单方对外背负大额债务,无力清偿,导致已赠与子女的其中一套房产被司法查封、拍卖。子女先后提起执行异议、所有权确认诉讼均未获支持,遂另行起诉,要求男方配合办理未被处置房产过户,并赔偿已拍卖房产对应的全部价款损失。女方认可原告诉求,男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离婚协议涉子女赠与条款的特殊效力及违约损害赔偿规则。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依附于婚姻解除、子女抚养等整体身份及财产清算关系,兼具人身属性与未成年子女保障属性,区别于普通赠与合同,依法不得任意撤销,对夫妻双方具有强制约束力。案涉协议关于过户时限约定不明,子女可随时主张履行过户义务。男方因个人单方债务导致赠与房产被司法拍卖,恶意损害子女合法期待利益与财产权益,构成根本违约。未被查封处置的房产,男方需依约协助过户;已拍卖房产无法返还,男方需全额赔偿对应拍卖价款,法院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角度作出裁判,兼顾协议诚信履行与过错担责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