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名为房屋赠与实为家庭析产协议 依法不得任意撤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姐弟二人所属家庭分别通过拆迁安置取得对应安置房,拆迁核算过程中双方拆迁款项合并计算,案涉房屋补差款项从弟弟拆迁补偿款中抵扣。双方及配偶共同签署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姐姐名下拆迁安置房归弟弟夫妇所有。协议签订后,案涉房屋自交付起长期由弟弟一方占有使用,相关购房票据、合同资料均由其保管。后续双方产生纠纷,姐姐一方主张协议为无偿赠与,要求撤销协议、收回房屋,弟弟一方抗辩案涉协议实为家庭财产分配的析产约定,并非无偿赠与,不应撤销。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穿透认定协议真实法律性质,区分普通赠与与家庭析产协议。案涉协议虽名义标注为赠与,但结合款项抵扣、合并拆迁核算、长期实际占有、资料移交等完整事实,并非单方无偿赠与,而是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达成的家庭财产分配、利益互换的析产协议,具备双向对价属性与家庭伦理属性,区别于普通民事赠与合同。普通赠与在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但家庭析产协议是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整体性清算与分配,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全体签约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依法不得单方任意撤销。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自行支付房屋补差款项,其撤销协议、返还房屋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有效维护家庭财产分配的稳定性与诚实信用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