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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顺位法定继承叠加代位继承 涉第三人权益房屋另案处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夫妻二人获批建设两处宅基地房屋,二人相继离世,未订立遗嘱,遗留两处房产待法定继承。夫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其中长子早于父母去世,由其两名子女代位继承相应份额。次女自愿将自身继承份额无偿赠与次子。家庭成员就两处房屋权属、分家事实、房屋赠与及翻建归属产生争议。其中一处房屋存在案外人翻建、抵债居住情形,涉及第三人财产权益,无法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另一处房屋经法院逐层核算继承份额,最终确认次子占大部分继承份额,长子两名子女分得剩余份额。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多层级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叠加份额赠与的精准适用,以及涉第三人权益财产的剥离审理规则。被继承人无遗嘱,遗产严格按照法定继承顺位分割,配偶、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均等享有继承份额。先去世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依法取得代位继承资格,顶替父辈继承对应遗产份额。继承人有权自主处分自身继承财产,近亲属间无偿赠与份额合法有效,可直接合并计入受赠人名下遗产份额。同时,针对存在案外人出资翻建、长期占有、存在抵债争议的房屋,因涉及第三人独立财产权益,在第三人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宜径行确权分割,依法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既保障继承纠纷顺利审结,又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审理边界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