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体成员受让宅基地房屋协议无效 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通过家庭分家取得村内宅基地院落及北房五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前,与配偶、女儿签订《房屋分配协议书》,将案涉全部房屋无偿赠与女儿,但该女儿早已迁出本村,不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被继承人无遗嘱,其母亲作为高龄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诉至法院主张分割涉案房屋遗产,同时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分配协议无效,被告方则主张房屋已合法处分、不属于遗产范围。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明确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流转规则与遗产认定边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专属身份性,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集体成员无权受让取得。涉案协议名义上分配房屋,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实质一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整体无效。协议无效后房屋权属恢复原始状态,房屋半数份额归配偶个人所有,剩余半数份额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由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定均分。同时法院明确,单纯年老多病、无收入不足以构成多分遗产的法定事由,统一了继承纠纷中酌情多分的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