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分配争议不构成不当得利 应按基础法律关系另诉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家庭成员曾就老宅拆迁补偿款召开家庭会议,口头达成财产分配方案,约定拆迁款项由两名子女均分。原告母亲依约留存部分款项于父母处用于养老,后续仅收到部分款项。父母相继离世后,原告主张剩余一百三十万元款项由长期同住、经手账务的亲属私自占有,构成不当得利,诉请全额返还。被告抗辩拆迁权益归属自身,涉案款项系赠与性质且已撤销,不存在不当得利情形。法院审理认定本案属于家庭财产分配纠纷,不符合不当得利法定构成要件,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在于严格区分不当得利与家庭财产权属纠纷的法律边界。不当得利适用于无合法依据的被动获益情形,而本案纠纷根源是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口头财产分配约定,双方争议本质是拆迁款归属、协议履行及赠与效力的基础民事纠纷,存在明确的基础法律关系,完全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同时法院明确裁判路径:当事人对家庭拆迁财产分配、款项归属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纠纷、共有物分割等基础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不得随意套用不当得利规则规避举证责任、变更案由。该裁判标准有效防止案由滥用,统一了家庭财产纠纷的审理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