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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农村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母亲与父亲婚后获批村内宅基地并修建房屋,双方早年协议离婚,明确案涉院内西房两间归属母亲所有。后续子女对院内房屋整体翻建并长期居住使用。母子二人均为案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户籍人员,具备宅基地房屋受让主体资格。双方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协议,母亲将其名下合法所有的一间西房无偿赠与子女,双方对协议内容、签字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无任何争议,原告诉请法院确认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在于明确本村集体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赠与的效力认定标准。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受身份限制,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法受让房屋及对应宅基地使用权。本案赠与双方户籍均在涉案村内,具备合法主体资格,赠与行为符合房地一体原则,未侵害集体及他人权益。案涉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不存在合同无效法定情形。法院依法确认协议有效,充分尊重民事主体合法财产处分权,认可村内亲属间合法赠与行为,维护家庭财产处置的稳定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