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文书确权房屋受物权保护 恶意妨害修缮使用需承担赔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双方原系夫妻关系,经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村内宅基地院内北房两间归原告单独所有。后续原告拟对自有房屋进行修缮、翻建,被告亲属多次无故阻挠施工、禁止建材进场,致使房屋无法正常修缮入住,原告被迫在外租房产生经济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妨害、配合办理门牌号及燃气更名手续,并赔偿租房及误工等损失。被告抗辩房屋无需修缮、原告无审批手续无权施工,且己方不存在妨害行为、无需赔偿。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明确了确权房屋的物权排他效力与民事、行政事项的审理边界。经司法文书确权的房屋,权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修缮的排他性权利,任何个人不得无故阻挠,他人恶意妨害物权行使的行为构成侵权,权利人有权主张排除妨害并索赔。
同时法院明确区分民事与行政职权:门牌号、燃气设备更名属于行政及公用事业备案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对于财产损失,法院结合举证情况、妨害事实酌情认定赔偿金额,既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也秉持公平原则合理裁量损失范围。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