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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私自支取父母存款无合法赠与依据 多尽赡养义务人可多分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三名子女为同一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父母先后于同一年离世。父母患病期间,两名子女私自支取父母名下共计304万元存款并自行分配占有。剩余一名子女长期照料患病父母、承担全部医疗及生活开支,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事后各方就存款归属产生争议,两名占款子女主张款项系父母生前赠与,且双方曾私下沟通财产分割意向。因各方未签署有效协议、无父母明确赠与佐证,且此前房产继承诉讼已认定尽责赡养子女可多分遗产,尽责子女诉请分割涉案存款份额。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在于明确大额财产赠与的生效要件与法定继承的过错分摊、尽责多分规则。首先,父母名下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单方交付存单、默许取款不能推定完整赠与意思表示,无书面赠与、无双方合意佐证,子女私自占有存款缺乏合法依据,应予返还分割。其次,兄弟姐妹间私下沟通的财产分割文本未签字确认,未形成合法有效合同,不具备约束力。同时,法定继承以均等为原则、尽责补缺为例外,对被继承人承担主要赡养、照料义务的继承人,依法可多分遗产。法院参照生效裁判既判力,按照赡养付出程度划分继承比例,兼顾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否定无依据占有行为,保护尽孝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