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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全资购房登记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 对方因拆迁安置贡献可获适当补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后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因涉案拆迁安置房涉及第三方权益,未予分割。涉案房屋源自男方父母原有公房腾退安置,由男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女方户籍纳入本次腾退安置范围,对房屋顺利取得存在一定积极贡献。离婚后,女方起诉主张分割房屋对应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男方及父母抗辩房屋系父母对男方个人赠与,与女方无关,拒绝分割任何利益。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清晰区分父母全资赠与房屋权属与拆迁安置贡献补偿两大法律问题。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依法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屋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无权主张房屋产权分割。

但本案特殊性在于,本次腾退安置资格、购房资格的取得,吸纳了女方户籍及家庭成员身份资格,女方对整套拆迁安置利益的落地存在客观贡献。法院秉持公平原则,不支持女方大额分割诉求,但结合女方身份贡献、家庭共同生活事实,酌情判令男方及家人支付适度补偿,兼顾物权归属确定性与当事人利益平衡。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