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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未登记不发生物权确权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村民父亲经法院生效调解书,依法取得村内宅院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其后父亲与身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儿子自愿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儿子,同时保留自身居住权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后续父子因房屋装修事宜产生分歧,父亲否认协议效力,儿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协议有效,并直接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在于区分赠与合同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厘清农村房屋赠与的双重法律规则。赠与合同效力审查侧重当事人意思表示、主体资格与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受赠人为本村集体成员,赠与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无效情形,故协议依法有效。而物权变动遵循登记生效原则,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权属变更需经法定审批、登记程序,未经登记无法直接产生物权确权效果。法院明确合同有效不等于物权当然转移,当事人可依据有效协议占有、使用房屋,待满足登记条件后再行办理确权手续,精准区分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