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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笔误涂改不影响效力 合法处分夫妻财产赠与行为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父亲早年承租公有住房,丧偶后再婚,婚后出资将公房购为私产。该房屋后续遇征收拆迁,置换取得涉案安置房并登记在再婚配偶名下。父亲生前订立自书遗嘱,明确将自身房屋及拆迁安置利益全部归再婚配偶所有,遗嘱存在少量笔误涂抹,无实质内容改动,且拆迁过程中父亲公证确认由配偶认购安置房。父亲去世后,其两名亲生子女主张安置房含父辈前期配偶遗产份额、再婚配偶与孙子恶意串通赠与过户,诉请确认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明确了瑕疵自书遗嘱效力认定与合法财产处分、恶意串通的司法判定标准。首先,遗嘱仅存在笔误涂抹,未改变核心财产处置意思,原告未申请笔迹鉴定、无相反证据反驳,法院依法认定遗嘱真实有效。其次,被拆迁房屋原承租人前期配偶离世超二十年,相关权利已灭失,涉案安置房属于父亲与再婚配偶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再婚配偶依据合法遗嘱完整取得房屋所有权,享有独立处分权,其向孙子赠与过户的行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形。子女无合法继承权益,无权否定赠与合同效力,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诉请,明确尊重遗嘱自由与物权合法处分效力。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