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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产权过户 合法赠与可确认房屋使用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两名自然人早年共同与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置一套小产权性质房屋,房款已结清、房屋实际交付使用,房屋初始登记为二人共有。后其中一名共有人在律师见证下,自愿将自身享有的房屋全部份额无偿赠与另一方,双方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并实际履行。赠与方后续离世,受赠方因涉案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过户变更登记,向开发公司申请变更使用权登记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完整使用权。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小产权房因政策限制无法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不影响合法有效的赠与协议效力,法院可依法确认受赠人完整房屋使用权,不确认房屋所有权。小产权房无国家法定不动产权属证书,物权变动登记无法完成,当事人无法取得完整所有权,但房屋占有、使用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赠与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经律师见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赠与关系合法成立且已实际履行。一方自愿处分自身共有份额,权利来源合法。同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法院区分小产权房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边界,在不突破政策限制的前提下,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居住使用权益。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当事人基于合法赠与取得的房屋使用权益,依法应予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案涉房屋为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法定产权登记,故仅确认使用权,不确认所有权变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双方自愿达成赠与合意,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已实际履行完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举证完整,能够佐证赠与事实及实际使用事实。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被告缺席庭审,法院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