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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赠与人行为能力瑕疵证据不足 赠与合同依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父母婚内购置涉案房产,父亲去世后,姐弟二人自愿放弃房屋继承份额,经人民调解及司法确认,房屋全部权益归母亲单独所有。后续母亲与女儿签订赠与合同,自愿将整套房屋无偿赠与女儿并完成过户登记,随后随女儿前往境外生活。弟弟事后主张母亲签订赠与合同时存在认知障碍、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系被女儿哄骗转移财产,诉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恢复房屋权属。案件审理中,多次拟开展行为能力司法鉴定,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且无充分证据佐证行为能力瑕疵。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主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方,需承担完整举证责任,无充分证据证明赠与人行为能力欠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民事行为有效需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三大要件。本案母亲在办理司法确认、签订赠与合同期间,查体记录显示意识清晰、可配合民事行为,后续本人亦多次自述赠与系自愿行为.原告仅以既往病历主张行为能力瑕疵,无法推翻当事人自愿处分财产的客观事实,且无法完成司法鉴定系客观障碍,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举证方自行承担。同时无证据证明女儿存在欺诈、胁迫、损害老人权益的行为,老人长期随女儿安稳生活,财产处分行为未侵害其合法权益。法院严格遵循举证规则,明确家事财产赠与中恶意无效主张的证据标准,维护民事交易自愿原则与财产处分自由。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案涉赠与合同符合法定有效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有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母亲作为房屋合法所有权人,有权自主处分个人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赠与行为无效,诉请依法驳回。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