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未分割属全体继承人共有 单方擅自赠与他人行为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系当事人再婚夫妻婚内购置的共同房产,男方去世后未订立遗嘱,其名下房屋遗产份额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房屋处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男方配偶在未征得其他全部继承人同意、亦未分割遗产的前提下,私下将整套房屋无偿赠与其中一名子女,并完成产权过户,全程刻意隐瞒其余继承人。其余继承人知晓房屋被赠与、拟对外出售后诉至法院,主张该赠与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赠与无效。法院审理中,赠与人于诉讼过程中去世。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夫妻一方去世后,遗留共同房产在未分割前属于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部分共有人单方擅自整体赠与他人、隐瞒处分事实的,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赠与行为依法无效。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死亡后,遗产份额即时归属全体继承人,在世配偶不再享有房屋完整处分权,无权单独赠与、过户整套房产。本案中,受赠子女明知存在其他继承人,仍接受单方赠与并配合隐秘过户,主观存在过错,二人行为共同侵害其他继承人的共有财产权益。同时,本案仅处理赠与行为效力的确认之诉,因赠与人已死亡,房屋恢复登记至原赠与人名下已无现实基础,法院不予支持返还登记诉求,各方可另行起诉解决遗产分割事宜,兼顾了合同效力规则与家事继承纠纷处理逻辑。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当事人隐瞒共有事实、擅自赠与过户,侵害其他继承人权益,赠与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确认无效的赠与行为,自始不产生物权变动的合法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房屋遗产份额由全体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共同共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单方擅自处分共有遗产房屋,不符合法定处分条件,属于无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