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连环过户行为被确认无效后 依法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为夫妻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一方生前擅自通过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孙女名下,孙女随后又赠与过户至其母亲名下。配偶知晓后起诉维权,经两级法院审理,先后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后续赠与合同均无效,房屋权属回归原始共有状态。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其名下房屋份额进入法定继承程序。部分子女自愿放弃继承份额归母亲所有,一名子女坚持保留自身继承份额,双方就房屋折价补偿、份额归属产生争议,引发继承纠纷诉讼。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房屋连环处分行为整体无效后,财产权利恢复至原始状态,逝者名下房屋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继承人有权自主选择保留份额或接受折价补偿,法院不得强制以折价方式分割遗产。此前恶意过户、赠与行为已被生效判决否定,房屋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逝者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合法遗产。本案中,第一顺位继承人均等享有继承权利,部分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归其他继承人所有的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可。同时,针对继承纠纷中常见的折价分割争议,法院明确裁判规则:若继承人坚持保留房屋共有份额、拒绝接受折价款,应当尊重继承人意愿,不得强制折价处置。当事人后续若因共有关系产生使用、分割争议,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充分保障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与处分自主权。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房屋份额系逝者合法遗留财产,属于法定遗产范畴,依法可继承分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逝者无遗嘱及遗赠协议,适用法定继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父母为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本案当事人均为适格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继承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院据此对涉案遗产份额进行均等划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此前房屋买卖、赠与行为无效,房屋权属恢复至原始夫妻共有状态,为后续法定继承提供权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