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茹某甲、茹某乙、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与茹某甲系夫妻,案涉 908 号房屋为二人婚内使用工龄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茹某甲名下。茹某乙是二人女儿;茹某乙与程某短暂结婚后离婚。 20240513,茹某甲、茹某乙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名义成交价 100 万元,茹某乙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房屋过户到茹某乙名下,属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过户之后茹某乙将房屋加上程某名字,登记为二人共有。后续二人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茹某乙占 60%、程某占 40% 按份共有。 刘某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将房屋恢复登记回茹某甲名下。茹某甲、茹某乙同意原告诉求;第三人程某抗辩交易全部经过刘某知情同意,房屋应当归二人按份共有。 法院判决:①茹某甲与茹某乙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因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②刘某曾在相关离婚文件签字,离婚分割时在场且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赠与处分行为事后追认;房屋后续已经处分给程某,驳回返还、恢复登记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通谋虚伪表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签订买卖合同只是过户手段,没有真实付款、没有买卖合意,买卖合同本身无效,但背后隐藏的赠与行为需要单独判断效力山东高法。本案买卖合同判无效,但不直接发生房屋回转效果。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本属于无权处分;但事后以签字、明知而不反对的行为可以构成追认,追认之后赠与处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房屋过户到茹某乙之后,茹某乙作为登记权利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婚内加名、离婚分割,第三人程某取得登记物权。即便父母、女儿三方都希望把房子退回原产权人,也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按份共有物权。
当事人主张存在胁迫,应当提交报警记录、录音等客观证据;仅有口头陈述,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救济路径:刘某、茹某甲不能直接要求返还房屋,若认为女儿茹某乙损害父母权益,父母可另行向茹某乙主张赔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