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宋某与李某乙、吕某甲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甲、宋某系夫妻,李某乙是二人儿子。老房拆迁后,2018 年二老向吕某甲转账 50 万元;2022 年 4 月 24 日,李某甲与李某乙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将大兴区 201 号房屋无偿赠与李某乙,合同文本未写明赡养养老义务,房屋已完成过户。 二老主张:给钱、过户房子时,双方口头约定李某乙需要承担赡养、看病养老送终义务;现李某乙未尽赡养陪护义务,依据法定撤销,请求撤销房屋及 50 万元赠与,返还财产并配合过户。 李某乙抗辩:属于无条件赠与,并非附义务赠与;已经尽赡养义务,有采购物资、做饭送饭、带老人出游、陪同就医等行为;自身患有心脏病,身体条件有限;起诉后老人拒绝其上门探望。 法院查明:赠与合同书面文本没有赡养义务条款;李某乙提交出游、购物、就医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曾经履行赡养照料;双方矛盾激化后,老人不让李某乙上门,部分住院情况未告知李某乙;房屋仍然由二原告实际居住。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判决驳回二老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附义务赠与,义务最好落实在书面合同。本案仅有口头养老承诺,书面赠与合同无对应义务条款,不能认定为 “附义务赠与”。
《民法典》663 条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的法定撤销,要求达到拒不履行、有能力却完全不尽赡养义务的程度,并非只要照料有瑕疵、发生家庭争吵就可以撤销全部赠与。子女自身患病、客观精力有限,法院会予以考量。
赡养包含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多维度;举证上,不能仅靠亲属证人证言,需要结合客观记录、消费凭证、就医陪护记录综合判断。起诉之后老人拒绝子女上门探望,会影响 “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事实的认定。
实务提示:父母以房产、大额财产换取子女养老,建议书面写明赡养义务内容,甚至可以同时设立居住权;撤销赠与行使期限为知道撤销事由起 1 年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莱西市人民。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三条莱西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