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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某甲与国某乙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国某甲、国某乙系姐弟,被继承人国某丙为二人父亲。案涉房屋原登记在国某丁名下,经公证赠与、后续诉讼调解,确认国某丙享有房屋50% 所有权份额。 20250223 国某丙自行外出打印遗嘱文本,回家后找来两名见证人,由国某甲宣读遗嘱内容,国某丙确认无误签字,两名见证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同时录制录像。遗嘱内容:国某丙名下案涉房屋 50% 份额全部由女儿国某甲继承。 国某丙去世后,国某甲办理过户受阻,起诉要求继承该 50% 房屋份额;被告国某乙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结合录像、书证,认定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判决案涉房屋国某丙的 50% 份额由国某甲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打印遗嘱的法定要件:《民法典》1136 条,要求打印全过程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见证人每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打印文书制作时见证人不在场,存在形式瑕疵,但打印完成后,在两名见证人在场、现场宣读、录像留存、全部人员签字落款的完整场景下,法院结合录音录像证据,采信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遗嘱有效。

实务风险提示:该判决属于个案自由心证,不代表可以 先打印、后补见证。标准操作应当是打印制作全程见证人在场,否则极易被认定打印遗嘱无效,转为法定继承。

被告缺席审理,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以依据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直接裁判。

房屋份额此前已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可通过遗嘱处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