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与孔某甲赠与合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孔某与孔某甲系父子。20151023 双方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父亲孔某将自有房产赠与儿子孔某甲,并办理完毕房屋过户登记。20151025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受赠人孔某甲婚后必须与赠与人孔某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包含看病医疗;若不共同生活、不履行赡养义务,则赠与合同无效,房屋无条件返还过户给孔某。 后孔某甲婚后搬至外地生活,不再和父亲共同居住,自认没有履行补充协议约定赡养义务。孔某起诉请求撤销赠与,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 法院认定属于附义务赠与,受赠人未履行约定义务,判决撤销赠与合同,孔某甲配合将房屋过户返还孔某。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本案赠与合同 + 书面补充协议,将共同居住、赡养医疗义务明确写进合同文本,构成民法典下附义务赠与。即便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依然享有法定撤销权。
附义务赠与撤销,依据的是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区别于单纯基于法定赡养义务的撤销;本案被告当庭自认未履行约定义务,事实清晰,直接支持撤销、返还房产。
实务提示:父母以房产换取子女养老,应当把赡养、共同居住、医疗照料等义务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固定,明确违约后果;不要仅作口头约定。撤销赠与行使期限为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