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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河南某公司、第三人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秦某甲以工程款抵账 + 部分现金方式,向开发商河南某置业公司购买案涉商品房,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清全部购房款、缴纳维修基金,查封前已经实际占有房屋,因开发商原因未能办理过户。后秦某甲夫妻将该房屋赠与女儿秦某。因开发商欠付河南某公司工程款,案涉房屋 2022 年被法院保全查封。秦某提起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秦某甲作为原始买受人,完全满足不动产买受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全部要件;秦某通过赠与继受取得秦某甲的实体权益,可以一并排除执行,判决停止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诉讼费由被执行人开发商承担。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工程款抵顶购房款,有抵账协议、委托付款书、收款收据、施工合同相互印证,可以认定为已经实际支付购房款。

继受取得(赠与、继承)案外人,若前手原始买受人完全满足无过错买受人四要件,后手受赠人可以继受该物权期待权,得以排除强制执行,该裁判观点属于实务中的倾向性裁判口径哈尔滨铁路。

排除执行四要件:查封前合法书面合同、查封前付清全款、查封前合法占有、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四项缺一不可。本案房屋未过户根源在于开发商,不属于买受人自身过错。

赠与属于无偿行为,但本案赠与发生在父亲已经取得足以排除执行的物权期待权之后,并非直接从被执行人开发商处赠与,故区别于直接受赠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

案件诉讼费由被执行人(开发商)负担,申请执行人不承担诉讼费。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