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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花、李某尧所有权确认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李某花系同母异父兄妹,老宅拆迁,征收协议由李某花作为被征收人签署,协议标注分两个户口本。经家庭协商,李某花向李某某支付 5 万元,双方对拆迁补偿利益进行分配,款项已实际交付。后安置房屋交付,李某花将案涉安置房屋赠与儿媳李某尧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李某某起诉,主张安置房属于自己,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过户至自己名下。此前多轮民事、行政诉讼均认定双方已经完成拆迁权益分配。法院认为双方口头分配协议效力及于全部拆迁安置权益,现李某某要求重新分割,违背诚实信用,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李某某承担。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家庭成员之间就拆迁补偿达成口头分配协议,钱款实际给付接收,协议对全部征收利益(补偿款 + 安置房)产生约束力,不能理解为仅分配货币补偿、安置房另行主张。

生效裁判已经确认的事实,后诉应当遵从,当事人不能反复就同一拆迁权益多次起诉要求重新分割。

家庭内部达成处分之后,被征收人有权将分得的安置房赠与子女、儿媳,办理过户登记,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对案涉房屋享有实体权利;原有权利已经通过协议处分完毕的,确权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已经处分的拆迁利益,事后反悔,法院不予保护。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