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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栋与满昆赠与合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满栋系被告满昆与李蒙婚生女儿。2020 年 月 11 日,满昆与李蒙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归女儿满栋所有,签订离婚协议时该房屋尚未办证,不具备过户条件。房屋交付后由原告对外出租,租金收益归原告。2023 年案涉房屋办理至被告满 昆名下不动产权证,具备过户条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过户遭拒,诉至法院;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该条款依附离婚协议整体,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离婚协议生效后,赠与人不享有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不能随意反悔。

房屋暂时不具备过户条件(未办证),不影响离婚协议赠与条款效力;待完成不动产登记、过户条件成就时,受赠子女有权起诉要求履行过户义务。

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以依据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离婚证、不动产权证等证据缺席判决。

安置房登记在父母一方名下,只要离婚协议明确赠与子女,子女可以直接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履行过户。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