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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无因管理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系赵某妻子,赵某为严某甲之子;严某甲与李某甲原系夫妻,二人 2021 年 月登记离婚。离婚后严某甲继续照料李某甲生活至 2023 年 月。陈某向严某甲转账 29300 元,用于李某甲生活开支,同时支出部分医疗费。期间严某甲也支取李某甲本人银行卡内养老金用于其生活。 20231125 李某甲才与李某乙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陈某起诉,主张构成无因管理,要求李某甲、李某乙返还生活费 29300 元、医疗费 16108.59 元及利息。 法院认定:离婚之后陈某对李某甲无法定赡养义务,本案可以成立无因管理;但陈某仅证明向严某甲转账,不能证明全部转账款项实际用于李某甲日常生活,同时存在严某甲支取李某甲本人养老金的情形,生活费酌情支持 8000 元;凭票据确认医疗费 7988.69 元,两项合计 15988.69 元由李某甲返还。遗赠扶养协议签订时间晚于案涉垫付期间,李某乙不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其余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无因管理成立要件:无法定 / 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支出必要费用。离婚之后继子女一方配偶不再对前继长辈负有赡养义务,满足 无义务” 要件,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钱款是转给中间代办人,仅有转账记录不等于款项全部用于被管理人,原告应当举证资金实际流向、消费凭证;举证不足时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酌情认定金额。

被管理人自身尚有养老金收入,该部分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本人生活,管理人不能把被管理人自有资金开销也算作自己垫付。

遗赠扶养协议仅约束协议签订之后的扶养费用,对协议生效之前已经发生的垫付费用,扶养人不当然承担偿还义务。

补办结婚登记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不能以共同生活事实直接倒推婚姻效力,继而认定继子女赡养义务。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九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