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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甲、黄某甲与覃某乙、覃某丙所有权确认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高某甲系单位退休职工,享有集资建房资格。2009 年高某甲办理公证遗嘱,明确案涉集资房由儿子覃某甲继承。2010 年高某甲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全部购房款实际由覃某甲出资缴纳。高某甲 2015 年去世,房屋交付后覃某甲装修并入住。案涉房屋因土地原因长期不能办证,2025 年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覃某乙、覃某丙系高某甲已故长子的子女,属于代位继承人,不配合办理继承公证。覃某甲与妻子黄某甲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法院认定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房屋按照遗嘱归覃某甲一人继承;遗嘱仅指定由覃某甲继承,黄某甲无权共有,判决房屋归覃某甲个人所有,驳回黄某甲的确权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公证遗嘱效力:立遗嘱时被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优先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人覃某乙、覃某丙无权分得该房屋。

案涉房屋以高某甲名义参与集资,属于高某甲的遗产;子女实际全额出资购房,属于亲属间资金垫付,不直接改变遗产权属,遗产归属仍按遗嘱处理,出资可另行处理债权债务。

婚内继承财产规则: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遗嘱明确只归子女一人继承的,属于继承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不能共有该房产中华人民共...。本案遗嘱表述 由我的儿子覃某甲继承,法院认定为指定归覃某甲个人,故驳回妻子黄某甲的确权请求。

继承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可视为接受继承;其他继承人不配合继承公证的,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凭法院生效判决单方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