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法院按近亲属身份酌情均等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死者与原告再婚登记,婚后因病猝然离世,未订立遗嘱。死者留有母亲、两名女儿等多名近亲属。死者去世后,相关部门核发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共计七万余元,全部由其长女领取。原告作为死者配偶,主张分割涉案抚恤金,各方就抚恤金分配、死者生前债务负担、房屋权属等事宜产生争议。被告抗辩存在生前医疗及生活债务,要求原告共同承担。法院审理后,认定抚恤金为近亲属共有财产,结合亲属身份及生活关联情况依法分割。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死者遗产,系对全体近亲属的物质补偿与精神抚慰,属于近亲属共同共有财产,应参照亲属关系、生活紧密程度合理分割。遗产是死者生前遗留的合法财产,而抚恤金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性质上区别于遗产,不适用遗产继承规则。
本案中配偶、母亲、未成年女儿、成年女儿均属于合法分配主体,在无特殊扶养、依赖差异的前提下,法院酌情均等分割符合公平原则。抚恤金由单一亲属领取的,领取人负有向其他共有人返还对应份额的义务。至于当事人主张的生前债务,与抚恤金共有物分割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无法在本案中抵扣处理,可另行主张维权。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系死者死亡后发放,不属于遗产范畴,不适用遗产继承分配规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物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死者离世导致共有基础丧失,近亲属有权主张分割抚恤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可对价款予以分割。法院结合亲属身份、生活关联度酌情均等分割抚恤金,符合共有物分割法律规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