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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协议亦可认定借名买房 实际出资占有权属归真实权利人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长辈早年全款预定涉案房产并支付预购款项,因后续本地购房限购政策出台,自身丧失购房资格,遂借用未成年晚辈名义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全程由长辈出资购置、缴纳税费物业费,长期实际居住管控,权属证件及房屋钥匙均由长辈保管。晚辈父母离婚后,双方就房屋权属产生争议,晚辈一方主张房屋系长辈赠与。长辈诉至法院,请求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具备购房资格的第三人名下,法院依法认定双方成立合法借名买房关系。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亲属间无书面借名买房协议的,可结合出资来源、房屋实际管控、持有权证、缔约背景综合认定借名事实,仅凭登记外观无法否定真实权利状态。本案存在明确借名动因,即政策限购导致权利人无法自行购房,符合借名买房常理。原告全程出资、长期占有使用、持有产权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借名合意。被告主张房屋系赠与,无任何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信。同时,在真实权属清晰的前提下,权利人有权要求名义登记人配合过户,本案过户至适格购房第三人名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名买房事实成立的,名义产权人负有配合真实权利人办理过户的附随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纠纷,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本案购房、出资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依法适用对应规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足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被告赠与抗辩无证据佐证,依法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