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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充分证据证明恶意串通 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房屋所有权人夫妇无子女,早年与亲属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亲属负责养老送终、继承涉案房屋。亲属曾短暂过户取得房屋,后经生效判决确认此前过户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恢复登记至所有权人名下。所有权人在遗赠扶养协议纠纷诉讼期间,与他人签订两份价款不一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亲属主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自身权益,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法院结合交易背景、价格及履约情形,认定恶意串通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主张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需举证证明交易双方存在通谋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举证不能则合同效力应予维持。涉案房屋经生效判决确认归出卖人单独所有,其依法享有完整处分权。买受人知晓房屋存在居住纠纷、交易价格略低于市场价,具备合理解释,无法推定存在恶意串通。备案合同与实际合同价款不一致属于交易瑕疵,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原告基于遗赠扶养协议享有的仅是未来可期的债权性质权利,并非确定的物权,不受物权交易优先保护。原告若认为自身遗赠扶养权益受损,可另案主张违约责任,无权直接否定善意房屋交易合同效力。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需同时具备主观通谋故意、客观损害第三人权益双重要件,举证不足不适用本条无效规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出卖人名下后,其即为合法所有权人,享有独立处分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