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推定赠与 代偿第三方债务属借款需偿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住宅房产,因购房、还贷、缴费等产生多笔资金往来。夫妻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直接出资、抵押放贷、垫付税费中介费,同时代为清偿子女夫妻对外所借的第三方款项,累计金额较大。子女夫妻离婚并签订离婚及附加协议,对房屋归属、出资情况作出约定,但未明确案涉款项借贷性质。后父母起诉子女夫妻,主张全部出资为借款,要求全额还本付息。法院区分款项性质,认定直接购房出资推定赠与,代为清偿第三方债务属于借款。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民法典施行前,子女婚后购房父母无明确借贷意思的出资,依法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代为偿还子女夫妻对外第三方债务的款项,不属于赠与,构成真实借贷关系,子女夫妻应予共同偿还。婚内父母无偿资助子女购房符合社会普遍亲情习惯,原告无法举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而本案中原告承接受让的亲属债权、代为清偿朋友借款的款项,资金流向、用途清晰,具备民间借贷实质要件,不应归入赠与范畴。同时离婚协议仅对房屋权属作出安排,未否定真实借贷关系。法院区分资金来源与性质分别裁判,既遵循婚姻家庭财产推定规则,也依法保护了父母真实出借、代偿的合法债权。
三、法条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本案购房出资行为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适用旧婚姻司法解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无明确约定借贷或只赠与一方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亲属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原告依法取得对应债权人地位。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代为清偿第三方债务形成新的借贷关系,债务人负有返还义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合意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