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赡养义务家庭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履约后房屋权属归受赠人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一对夫妻生前拥有祖遗宅院及院内旧房,二人育有多名子女。夫妻二人在村干部见证下,与女儿签订附义务《赠与协议》,约定将涉案宅院房屋无偿赠与女儿,由女儿与其他子女共同承担父母赡养义务。后续全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全体子女一致认可该赠与及建房事宜。协议签订后,女儿出资在院内增建房屋,并长期照料父母生活,全面履行赡养义务。父母一方去世后,双方因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女儿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家庭成员间附赡养义务的房屋赠与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赠人依约履行赡养义务、受领占有房屋的,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案涉房屋为赠与人合法自有财产,其享有完整处分权。
本次赠与属于典型的附义务赠与,区别于普通无偿赠与,以受赠人履行赡养义务为对价。现有证人证言、书面协议及长期共同居住照料事实,足以证明赠与经过全体家庭成员认可,且受赠人完全履约。赠与财产已实际交付占有,权利转移完成,赠与人无权再行撤销,法院据此确认权属归受赠人合法有据。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案涉赠与协议符合有效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原权利人有权自主订立赠与协议处分自有房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双方达成赠与合意,合同依法成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已全面履行赡养义务,赠与条件成就,权属转移合法有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房屋已实际交付、受赠人履约完毕,赠与不得任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