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伪造签名及虚假公证办理房屋赠与 无真实意思表示赠与行为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母子二人因房屋权属产生赠与合同纠纷。涉案房屋原为母亲单独所有的个人房产,儿子因创业融资需要,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取用证件补办房产证,通过虚假公证、伪造母亲签名及捺印的方式,虚构房屋赠与手续,将房屋擅自过户至自身名下。后续经查实,涉案公证文书系虚假出具,母亲全程未作出任何赠与意思表示。因涉案房屋存在另案司法查封,不具备过户回转条件,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以意思表示真实为核心要件,通过伪造签名、虚假公证形成的赠与文书,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无效。本案中,房屋权利人未参与公证、未签字捺印、无赠与合意,整个赠与及过户流程均系子女单方违规操作,严重侵害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赠与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具备生效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涉虚假赠与公证、伪造签名行为属于典型虚假意思表示,对应的赠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结合公证核实结果、笔迹差异及当事人陈述,足以佐证赠与行为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