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有效但标的房屋未析产确权 无权直接确认权属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双方再婚组建家庭,无共同子女。男方作为户主,在宅基地腾退改造中取得多套拆迁安置房及配套地下室,涉案安置房产属于全体被安置家庭成员共有,始终未进行分家析产。男方生前先后签订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继子负责养老,将涉案房屋赠与配偶。男方去世后,原告依据有效赠与协议诉请确认房屋及对应份额归其所有。各法定继承人抗辩协议虚假、签署时男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拒绝认可赠与效力。法院认定两份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但因涉案房屋未确权析产,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区分赠与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结果,合同有效不代表可直接确认房屋权属。案涉两份附义务赠与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效情形,依法成立并生效。但涉案拆迁安置房属于家庭全体被安置人共有财产,未完成内部析产分割,亦未办理产权登记,无法确定赠与人个人专属份额。在标的物权属尚不清晰、遗产继承亦未分割的前提下,即便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受赠人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告可在后续完成家庭析产、确定赠与人个人财产份额后,再依据赠与协议另行主张权利,本案判决厘清了合同债权与物权确认的法律边界。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案涉赠与协议及补充协议不存在无效事由,对签约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属于典型附义务赠与,养老扶养义务与房屋赠与对价合法有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涉案房屋未确权登记、未析产,物权归属未确定,无法直接判归原告所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协议虚假、赠与人无行为能力,其抗辩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