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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登记子女名下无借名合意 依法认定为赠与确权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一对夫妻全款出资购置涉案房屋,出于自主考量将房屋初始登记在亲生子女名下,日常水电、物业费用由双方交替缴纳。子女婚后,与配偶签订婚内赠与协议,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配偶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后子女夫妻产生离婚纠纷,该对夫妻主张房屋为借名买房,持有子女单方出具的居住权承诺,诉请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判令子女夫妻配合过户。子女认可借名事实,但其配偶主张案涉房产系父母对子女的无偿赠与,变更登记合法有效,双方引发物权保护纠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亲子之间出资购房、登记子女名下,无明确书面借名合意时,优先适用物权登记公示原则,推定构成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具有法定公示公信力,父母仅提供出资凭证、生活缴费记录,不足以推翻物权登记效力。本案中,当事人无合理借名买房客观必要性,亦无购房时双方达成借名合意的有效证据,子女单方事后出具的限制居住权承诺,无法对抗善意配偶及物权登记效力。子女婚内自愿将房屋份额赠与配偶并完成过户,属于合法有效处分行为。法院区分出资事实与物权归属,明确亲属间房产出资的法律推定规则,有效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与物权稳定性。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房屋多次登记变更均合法有效,应以登记权属为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无相反有效证据推翻登记的情况下,登记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无明确约定为借款或借名的,依法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属于子女个人合法财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子女婚内赠与配偶房产并完成登记,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举证不足的,需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