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形式合法且遗赠接受未超期 拆迁权益遗赠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拆迁老人夫妻二人作为安置对象,共同享有三套拆迁安置房及对应补偿、逾期周转补助等合同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人一方生前订立代书遗嘱,将自身拆迁房产份额遗赠给孙子。老人去世后,孙子在知晓遗赠事实后六十日内出具书面接受遗赠声明。老人其余子女以案外录音、证人证言为由,主张老人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遗嘱见证存在瑕疵、接受遗赠超期,诉求否定遗赠效力。法院经审理认定遗嘱合法有效,孙子接受遗赠合规,依法分割拆迁权益。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明确代书遗嘱实质性审查标准、界定遗赠60日时效起算节点、确认拆迁安置合同权利义务可作为遗赠标的。代书遗嘱只要具备完整代书、见证、签名及日期要件,见证人庭审证言真实一致,即便细节陈述存在细微出入,不影响遗嘱整体效力。存疑录音、单方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遗嘱效力,无法证明立遗嘱人行为能力受限。遗赠60日时效自受遗赠人知晓遗赠事实之日起算,而非被继承人死亡之日,本案受遗赠人书面接受遗赠未超法定期限。同时,拆迁安置协议对应的房屋取得、周转补助等合同权利义务,属于合法财产权益,可通过遗赠处分。法院最终析出夫妻财产份额,判令孙子依法取得遗赠对应的50%拆迁权益。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拆迁安置对应的合同权利、房屋权益、周转补助属于可继承、可遗赠的合法财产范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合法有效遗赠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本案受遗赠人按期书面接受,遗赠合法有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依法有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外,分割遗产时应先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剩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遗产进行遗赠分割。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足以推翻遗嘱效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