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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恶意转移拆迁安置房产过错方少分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婚后共同出资购置拆迁安置房屋,房屋源自被告母亲承租公房拆迁,享受家属工龄优惠及家庭安置补助,登记在被告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后期,被告为规避原告签字、独占房产权益,私自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并完成过户,后由子女对外出售房屋,全部售房款最终转入被告账户。被告在历次诉讼中作出前后矛盾陈述,虚构房款保管事实,存在明显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双方离婚时未处理该笔售房款,原告知晓后起诉要求分割售房款及租金、理财收益。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明确婚内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惩戒规则,对过错方适用少分财产原则。案涉拆迁安置房由夫妻婚内共同出资购置,即便享有案外人工龄优惠、安置人口权益,扣除对应安置补偿份额后,剩余财产权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借子女过户、代为售房方式隐匿、转移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且庭审虚假陈述、虚构证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夫妻共同财产处置义务,主观恶意明显。法院结合财产来源、安置人口权益、当事人过错程度综合裁量,先酌定补偿未成年子女安置利益,再对被告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予以惩戒,对无过错原告适当多分财产。同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原告未举证证明房屋租金及理财收益真实存在,依法驳回该部分诉求,裁判尺度严谨公允。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案涉房屋婚内出资购置,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财产时,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起诉请求再次分割,本案据此对被告予以惩戒倾斜分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未举证租金、理财收益,该部分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第三人缺席不阻碍案件正常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