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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恶意串通擅自处分共有遗产致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为当事人父母婚内取得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未对其名下房屋遗产份额进行分割,该部分份额依法由父亲、儿子、女儿共同继承,三人享有平等继承权益。父亲及女儿此前已公证放弃母亲另一套房产的继承份额,二人明确知晓涉案房屋存在儿子的合法继承权益。后续父亲在未征得儿子同意、未分割遗产的情况下,私自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女儿并完成过户登记。儿子知晓后,主张父女二人恶意串通侵占其继承份额,诉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被告抗辩赠与真实合法且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明确近亲属之间明知存在第三方继承权益,仍擅自赠与过户房产,可直接认定恶意串通,赠与合同自始无效。家庭成员基于亲属关系及过往公证继承行为,对案涉房屋的共有属性、未分割遗产状态、第三方合法继承权益均属于明知或应知。父亲作为房屋共有人,无权单方处分包含其他继承人份额的共有房产,父女二人签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排除、损害原告合法继承权益的故意,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恶意串通。同时,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被告时效抗辩不能成立。本案判决有效遏制了家庭成员恶意转移共有遗产的行为,维护了法定继承的公平原则。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父女二人明知侵害原告继承权益仍完成赠与过户,属于典型恶意串通行为,赠与合同依法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去世后,遗留遗产在无遗嘱情况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份额均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涉房屋一半份额属于母亲遗产,应由全体继承人共有。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属于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被告时效抗辩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