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中依据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差异化分割遗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生前承租公房及自有房屋被征收,取得三套安置房屋、对应补偿款及周转费,其晚年身患多重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由三名女儿长期轮流照料、承担医疗开销。被继承人之子早于其离世,其子的两名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其中一名代位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份额,全部权益归另一名代位继承人享有。各方就拆迁安置利益、医疗事故赔偿款、丧葬费及抚恤金分割产生争议,三名女儿主张自身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代位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双方诉至法院。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法定继承不必然均分,法院可依据赡养义务履行程度精细化划分继承份额,同时明确抚恤金、事故赔偿款比照遗产分割的裁判规则。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及代位继承规则,代位继承人合法承继父辈继承权益。三名女儿长期贴身照料重度残疾老人,承担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多分遗产;代位继承人一方无实质赡养行为,份额予以酌减。同时法院明确,死亡抚恤金、医疗事故赔偿款不属于遗产范畴,但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可参照遗产分配规则结合赡养贡献分割。当事人自愿转让、放弃继承份额的行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可。本案精准适用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挂钩原则,兼顾法理与情理,弘扬尊老养老的公序良俗。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被继承人离世后,其合法财产及相关权益依法开启法定继承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父辈早逝,原告依法取得代位继承资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无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当事人各自举证情况直接影响份额认定。